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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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2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
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B、E、D連線範圍所示。
(二)
動力器具活動區:
1、
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
動力器具進出:位磯崎海濱遊憩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器具區,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或漁船、舢舨等船筏進出時,應避讓並注意安全。
二、
經營業者得視水域遊憩活動經營需要,於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游泳區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
三、
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者不受此限。
四、
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五、
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六、
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3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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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4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
游泳區: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之水域,以游泳活動為優先,非動力器具活動在禮讓游泳者之情況下得共用。
(二)
潛水區:如座標點D、E、F、H、G連線範圍所示。
(三)
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B、E、D連線範圍所示。
(四)
動力器具活動區:
1、
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
動力器具進出航道:位非動力器具活動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器具區,且避開游泳區30公尺以上,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時,應避讓非動力器具活動者,並注意安全。
二、
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者不受此限。
三、
現場警戒浮球標示為看管救生範圍,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四、
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
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4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請參見PDF)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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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2號
主  旨: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
非動力A區:自A點、B點、C點連線以西水域範圍,僅供水上腳踏車活動;非動力C區:自B點、C點、D點、E點連線水域範圍,僅供水上腳踏車及獨木舟活動;非動力B區:即非動力A、C區以外所有水域,僅供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如附件)
(二)
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
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9時。
2、
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目時段限制。
(三)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
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
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除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四)
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2、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3、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
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
本處111年1月22日觀西管字第1110300022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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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3號
主  旨: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範圍限制僅得於自A點(182894mE,2547605mN)、B點(182895mE,2547594mN)座標連線以西水域範圍內,僅供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它微動力浮具(時速低於5.4 km/h)活動。
(二)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它微動力浮具(時速低於5.4 km/h),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四)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2、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 m/s)或陣風達8級(17.2-20.7 m/s)以上。
3、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110年8月31日觀西管字第1100300772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曾文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4號
主  旨: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曾文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於曾文水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活動範圍僅限曾文水庫集水區風吹嶺區域(以下簡稱風吹嶺區域),A、B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內(A點:203188mE,2570803mN、B點:203553mE,2570583mN)。上述劃設範圍以外之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申請人,僅限經政府成立在案之無動力船筏浮具水上運動協會或救災救難協會,且僅得從事非營利行為。
(三)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水域遊憩之無動力船筏、浮具總量管制限50艘。
(五)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每年11月至12月之8時至17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10年3月17日觀西管字第1100300208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曾文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5號
主  旨: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自A點(191464mE,2559510mN)、B點(191423mE,2559497mN)、C點(191399mE,2559528mN)、D點(191406mE,2559572mN)、E點(191461mE,2559351mN)座標連線範圍內,僅供水上腳踏車活動。
(二)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四)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2、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3、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104年6月24日觀西管字第10403005282號公告停止適用。
走馬瀨農場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