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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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觀潭管字第11103019301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
(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5年7月8日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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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七十六元。

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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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交路(一)字第11182006141號
主  旨: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
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 ),「交通部」網頁。
四、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
(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電話:02-23491500#8331。
(四)傳真:02-27738792。
(五)電子信箱:diderly@tbroc.gov.tw。
部  長 王國材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