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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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4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
游泳區: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之水域,以游泳活動為優先,非動力器具活動在禮讓游泳者之情況下得共用。
(二)
潛水區:如座標點D、E、F、H、G連線範圍所示。
(三)
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B、E、D連線範圍所示。
(四)
動力器具活動區:
1、
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
動力器具進出航道:位非動力器具活動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器具區,且避開游泳區30公尺以上,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時,應避讓非動力器具活動者,並注意安全。
二、
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者不受此限。
三、
現場警戒浮球標示為看管救生範圍,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四、
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
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4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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