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行政院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規定,核定106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16日(放假日數同105年),其中超過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5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紀念日(4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4日)及國慶日(4日)等(詳如附表)。
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二、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106年度端午節連續假期(5月27日至5月30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5月20日)補行上班,惟考量5月20日適逢106年國中教育會考,如於該日補行上班恐影響全國27萬餘名考生及家長之交通接送及陪考照顧權益,爰端午節連續假期調整於後一週星期六(6月3日)補行上班。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之放假,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另各級學校適用之學年度行事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此外,民間企業人員之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創會10週年【標誌設計、吉祥物設計】全國徵選活動

壹、活動主旨

  1. 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將於106年(2017)成立10週年(以下簡稱本會),特舉辦成立10週年標誌(Logo)及吉祥物(Mascot)之徵選,以作為本會成立10週年之紀念與創會10週年主題象徵之代表。
  2. 經由公開徵選活動,評選具代表性之標誌與吉祥物,以廣泛應用於本會各項文宣及活動中,使其達到宣傳、識別,以及傳遞本會成立與服務宗旨之精神與效果。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3. 參、徵選方式
  4. 貳、辦理單位
  1. 徵選對象:凡對本活動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2. 收件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
  3. 收件單位: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4. 收件地址:10012臺北市郵政第11812號信箱。
  5. 洽詢電話:0934-015-925 電子郵件:tmsatw0608@gmail.com
  6. 徵選公佈:得獎名單將於105年9月30日(星期五)前揭曉(專函通知),並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s://www.tmsa-tw.org.tw/sports/)與粉絲團專區。
  7. 送件時請確認是否含徵選報名表【附件一】、紙本圖稿【附件二】、授權同意書【附件三】、已燒錄作品電子圖檔之光碟,將所需資料置入同一信封袋中,並於郵件信封外黏貼A4大小之封面【附件四】,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始得完成報名手續,不合格件不予受理。
  8. 參賽作品以每個項目每人一件為限,且符合未曾出版及發表(含雷同)之原則。
  9. 錄取結果將通知獲獎人員並擇期公開頒獎,得獎作品於本會網站公開呈現。   以本會宗旨與任務(請參本會網站)結合世界海洋日等作為設計主軸,參賽作品請以「海洋活動」主軸進行發想,並結合每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特色,呈現健康活力之運動簡單意涵或意象,以傳遞海洋運動與世界海洋日等創作精神。
  10. 伍、徵選項目
  11. 肆、設計原則
  1. 成立十週年紀念標誌(Logo)
  1. 設計理念與涵義說明,以300字為上限。
  2. 檢附徵選報名表【附件一】與授權同意書【附件三】,以電腦打字詳細填寫;並將圖檔排版於紙本圖稿【附件二】中,以彩色印刷方式輸出。
  3. 以電腦繪圖完稿,並燒錄於光碟中,內容需包含:
  1. 圖稿之電子檔(限以*.ai、*.psd、*.tiff等檔案規格,解析度300 dpi以上)。
  2. 前述檔案轉製之「*.pdf檔」。
  1. 作品規格需符合有利於平面印刷或放大展示之運用性。
  1. 吉祥物(Mascot)
  1. 吉祥物名稱、設計理念與涵義說明,以500字為上限。
  2. 檢附徵選報名表【附件一】與授權同意書【附件三】,以電腦打字詳細填寫。
  3. 參賽作品不限手繪、電腦影像輸出或立體作品,手繪或電腦輸出一律以A4紙張規格之彩色圖像呈現於紙本圖稿【附件二】中,立體作品高度以不超過30 cm為限。
  4. 作品規格需符合有利於平面印刷、立體成形或放大展示之運用性。
  5. 第一名得獎作品於得獎後,需配合繳交吉祥物布偶製作圖稿之電子檔(正面、側面、背面)。

 

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創會10週年【標誌設計、吉祥物設計】全國徵選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創會10週年【標誌設計、吉祥物設計】全國徵選活動辦法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域。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1.0 N=2623216.2)、D點(E=311171.4 N=2623282.0)。

(二) 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450公尺為C點,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範圍。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0.3 N=2624066.5)、D點(E=305448.8 N=2624164.9)。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險礁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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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各海域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如下:

(一) 青灣內灣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嵵裡葛龍頭山丘為A點,向西延伸約700公尺為B點,由A、B兩點連接以南至沙灘之海域範圍。

2、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二) 隘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南邊以隘門海堤終點為A點,北邊以隘門停車場涼亭向東至沙灘高潮線為B點,由B點向海延伸至離岸200公尺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山水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山水漁港海堤(沙灘高潮線)起點為A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B點,西邊以軍事碉堡(沙灘高潮線)為C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3、每年6月至9月期間,除上述規定外,另於觀海民宿向南延伸線與海堤次要入口以西20公尺處向南延伸線,該2延伸線間之海域範圍內,僅限從事游泳活動。

(四) 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自天台山南側沙灘草地起為A點,向西延伸800公尺為B點,另以F點(萬善宮)向東200公尺為E點,由B、E兩點各向下延伸3,500公尺及800公尺處為C、D點,連接ABCDEF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青灣內灣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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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嵵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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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東點向東延伸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圖)。

(二) 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WGS84系統):A點(E119.598368、N23.788500),B點(E119.598368、N23.784251),C點(E119.602022、N23.784251),D點(E119.602022、N23.788500)。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目斗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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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南方四島海洋(水域)體驗營」簡章

附件1-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課程表

附件2.3-105年「擁抱山海 健康樂活 菊島海洋(水域)體驗營」報名表(請使用線上報名)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活動相關檔案

105年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水域活動研習會」簡章

附件1-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課程表-2版

附件2 國立海洋科技大學 楠梓校區交通路線圖

附件3 高雄興達港(情人碼頭)交通路線圖

附件4 105年水域活動研習會提案單

附件5-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同意)書104.08.01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41號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 八 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第 十八 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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