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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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觀茂管字第11207007641號
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柯建興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無動力漂浮胎(以下簡稱漂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
三、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五、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經營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救助人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區域範圍及日期。
2、浮胎浮具及救生設備之項目、品牌、樣式、數量。
3、遊客安全維護措施。
六、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提供遊客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尺寸適宜之漂浮胎、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熟悉正確穿戴及使用方式,於活動前協助遊客穿戴及詳加告知使用方式。
(三)活動前應先瞭解天候、水位、水量、流速、水溫、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時間、有無危險水域及其他具影響活動安全因素,且避免於天候及水況不佳、具危險水域或其他具風險之季節及區域從事活動。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帶客從事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五)活動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之基準如下:
1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以八胎為上限。
2、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僅為一胎時,至少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
3、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為二至八胎時,前後至少應配置各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另一名得搭配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之救助人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
4、每批次活動之救生員或救助人員應配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至少一具。
5、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數量,業者應事先評估足以確保所有遊客於活動中發生意外事件之救援安全。
(六)活動途中應隨時掌握遊客狀態,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於活動前事先擬定活動戒護、救援及應變方式。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及救護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漂浮胎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事項規定。
(二)遵照業者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確認裝備合格及有效性。
(三)於活動途中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及安全裝備。
(四)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食用藥物(如麻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羊癲症、特殊疾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屬合法登記業者、有投保足額之相關保險及有合格救生員。
十、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業者所使用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應符合該浮具器具使用之規範。
十一、違反第三點有關投保責任保險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度救生員檢定日期地點訊息公告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度救生員檢定日期地點訊息公告
1. 請欲報名檢定之人員,自行注意報名受理時間,該梯次額滿或逾期報名,將不受理報名。
2. 若檢定時間及場地有異動,以本網站公告為準,請自行查詢,恕不另行通知。
聯絡電話
救生員授證業務:(02)2395-4003、2395-4004 客服信箱:lg2021@ntub.edu.tw

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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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觀潭管字第11203010781號
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簡慶發

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新聞稿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日期:112-1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

救生員肩負水域救生工作之使命,與國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健康安全密不可分,且與水域遊憩活動事業之發展息息相關。然據訴,國內合格救生員數量逐年銳減,救生人力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推動發展。據悉,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並未掌握各直轄市、縣(市)救生員缺工之具體數據,然該署曾於112年6、7月間針對109年起取得救生員證書者進行問卷調查(發出2,174份,有效回收337份),其中目前從事救生員者計237人(占70%),未從事者計99人(占30%),進一步分析不願從事救生員之原因,包括:工作機會不穩定、薪資待遇未達預期、工作負擔超出預期、可能須負法律責任及新冠肺炎導致救生員轉行等等,皆造成救生員無法長久留任,故業者多仰賴每年新取得證照之年輕學生族群填補人力空缺。而面對上開問題,政府主管機關之管理與因應措施是否妥適,監察委員范巽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爰進行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112年11月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促請行政院及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范巽綠提出3點調查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一、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
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監察院曾於98年針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改組為體育署)未依法對民間團體、協會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訂定辦法統一規範,顯有違失乙節提出糾正,主要是希望政府建立統一救生員檢定授證制度,並辦理審議認可民間救生員訓練機構,以確保救生員素質,並非禁止民間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查美國、日本、英國、澳洲等先進國家亦多由具備經驗及專業的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救生員發證,然而,體育署自109年起自行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後,竟不分良窳一律禁止民間受認可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工作,形同架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第1項「得將救生員檢定工作,委由受認可機構辦理」規定,方法與目的顯失均衡,更因此導致通過檢定人數銳減,引發外界質疑將造成相關產業缺工,衝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事業發展,以及勞民傷財等訾議。本案辦理諮詢時專家學者亦認為:「救生員公辦檢定缺乏民間機構參與,不僅無法貼近民眾實際需求,更導致成本上升、通過率降低,明顯矯枉過正。」爰此,監察委員范巽綠認為: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達到消費者、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二、超過6成的溺水事故發生於溪河、海邊,然目前「開放水域」救生員之養成與管理卻處於三不管地帶,明顯本末倒置
監察委員范巽綠進一步發現:近年發生溺水事故地點,皆以「溪河」、「近海」等開放水域為大宗,占全部溺水事故的6成以上,然體育署107年7月11日將「游泳池救生員證書」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結合為「救生員證書」,卻以游泳池標準作為開放水域救援準繩,加上檢定科目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要求,忽略開放水域救生工作所需具備之實務經驗與應變技能,明顯不合實際救援需求。此外,「開放水域」救生員由體育署發照,卻屬不同水域管理機關管理,缺乏一致標準,容易各行其是或虛應故事,加上「開放水域」救生員是否進行在職增能訓練,是任由業者視營業需求自行處理,無強制規範,在在顯示目前政府對「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欠缺積極作為。監察委員范巽綠強調:二證合一後「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出現開天窗的亂象,嚴重影響「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與發展,體育署允應充分聽取各界意見,會同開放水域管理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積極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符實際。
三、研提整體改善對策,從根本解決救生員就業意願低落之問題
監察委員范巽綠最後提到:救生員養成與執業乃政府推動海洋國家親水政策之重要關鍵,然因目前國內救生員薪資相對較低,欠缺成長願景,且工作機會易隨市場或季節變化等因素波動,較不穩定,加上常被列為消費者溺水訴訟事件之被告,以致越來越少年輕人願意投入救生員行列。再者,體育署雖自109年起4次調整救生員資格檢定標準,難度已逐步調降,然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的複訓方式,仍對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相對不利,加上救生員證書性質定位與實際執行之間欠缺完整性與一致性之政策考量,肇致產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鑑於上開問題涉及層面廣泛,非單一機關所能有效處理,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督同有關機關通盤檢討,研提可行改善對策(含改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法律責任、救生員證書之性質定位,以及確保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工作權等機制),以保障救生員權益,促進其職涯健全永續發展。

訂定「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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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江企字第11200044933號
訂定「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處  長 謝偉松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山海圳國家綠道政策作為綠道0K起點,及串聯台江學園北側自行車道景觀工程,持續提升台江學園堤岸景觀,期藉串聯園區內、外各特色景點,設置親水平臺階梯(以下簡稱親水平臺)一座。為符合親水平臺設置目的及增進供公眾使用效益,並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點、十一點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親水平臺,其詳細位置如附件一。

三、從事下列行為之相關人員欲經親水平臺階梯上下周邊水域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同意使用:

(一)水域遊憩活動:依「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申請以親水平臺作為上下岸位置並經本處核准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二)觀光管筏載客:依「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觀光管筏執照,於營運計畫書載明得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者。

(三)拍攝影片: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拍攝(影片)申請須知」申請經親水平臺上下岸或其他拍攝用途並經許可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四)其他專案經本處許可者。

四、申請人(單位)應檢具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使用計畫書等資料,於申請使用五個工作天前,向本處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五、申請人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觀光管筏載客:觀光管筏及水域主管機關載明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文件。

六、申請人使用計畫書(附件三)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期間:包括日期及時間,一次申請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二)使用人數及載運次數。

(三)人員上下親水平臺地點及動線。

(四)親水平臺及周邊水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措施。

(五)人員安全維護措施。

(六)親水平臺設施防護措施。

(七)環境及遊憩品質影響分析及維護措施。

七、使用親水平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靠、上下岸期間,管筏(船隻)如發生火警等其他意外或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生本平臺設施損毀(壞),行為人應予修復,本處得逕為修復後向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行為人應照價賠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停靠、上下岸期間,申請人應自負安全及財物保管責任。

(三)如管筏(船隻、浮具)間發生碰撞等其他意外,致生損壞或人員受傷時,應由相關當事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處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親水平臺時,申請人應配合將上下岸地點移往他處。

(五)違規占用親水平臺之設施,經本處公告或通知限期處理仍未改善者,本處得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逕為清理或移置,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七)如涉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逕依其規定辦理。

(八)考量潮汐、海象、氣象變化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警特報資訊等因素,使用親水平臺時間重疊時請相互協調禮讓,並保持安全距離。

(九)不得將浮具等其他物品堆放(置)於親水平臺及其周圍。

(十)不得於親水平臺懸掛、張貼廣告或布條等其他類似物。

八、親水平臺僅為提供上下水岸與親水之使用,不得作為申請人營業據點及招攬遊客。

九、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者,本處得廢止核准並停止其半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附件(請參見PDF)

修正「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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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20037480A號
修正「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鄭世忠 出國
副署長 房瑞文 代行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超過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至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超過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至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超過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四名。
前項總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游泳池及水池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二者得合併計算。
(二)游泳池及水池非配置於同一場域或雖配置於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
(三)部分未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以下簡稱未開放使用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扣除該未開放使用區之面積:
1、部分水池或游泳池未開放者,應設置實體分隔。
2未開放使用區與部分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之間,得以水道繩、分隔繩或其他相類似標示物予以分隔。
3、前二目情形,均應於場館內及游泳池或水池周邊區域加掛明顯警示標誌及標語。
4、業者應確保民眾不能進入未開放使用區。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管制人員與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人數,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
九、業者應於游泳池岸邊備妥以下合格且具有效能之救生器材,應隨時檢查補充:
(一)救生浮具。
(二)救生竿。
(三)浮水擔架。
(四)人工呼吸器。
(五)高腳救生椅。
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公眾游泳池,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讓我們跟著Fanatic Taiwan 一起來認識SUP

本影片由Fanatic Taiwan授權轉載

影本內容主要介紹如何初步接觸SUP或給初學玩家的建議。
影片內容包含了最基礎的技巧,划直線、轉彎、停止和落水後如何爬回板子。
這些都是看似簡單但卻不容易做好的基礎技巧,光是划直線和轉彎這2個最最最基礎的技巧,有些人直線划起來像是在轉彎,有些人要轉彎卻彷佛在划直線。
不要把SUP划的像一隻漂流木,就從重視基礎技巧開始!
讓我們跟著Fanatic Taiwan 一起來認識SUP

https://fb.watch/mOx7xK4w46/

🌊💦 水域安全小知識時間 💦🌊

正逢暑假期間,玩水向來是最消暑不過的選擇。
但新聞上不時會出現因離岸流溺水的意外,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離岸流看似平靜,但卻是海灘的隱藏殺手。根據澳洲與巴西長期研究表示,約有90%的溺水案件皆是離岸流所造成。一旦被卷入離岸流,很容易被帶離岸邊,進而釀成意外。
🔵 離岸流形成的原因
當浪潮持續沖上岸邊,海水在返回大海的路徑中,和新的海浪匯集在一起,就會形成強大的水流退回海中,形成「離岸流」。加上海域地形的不同,可能會使離岸流更加強勁。
🔵 離岸流的危險性
離岸流所觸及的範圍可能達到數百公尺,強大的拉力會快速的將人帶離岸邊,拖入深海區。
每秒可達2公尺以上的流速,即使是強壯的泳者也可能因體力透支而發生意外。
🔵 如何避免遇上離岸流
▶ 選擇安全且有救生員的海域
▶ 盡量避免獨自下水
▶ 學習判斷海域狀況(如漲退潮時間、海水顏色深淺)
▶ 若發現兩邊都是海浪,中間出現相對平靜無浪的區域,應避免在該處戲水,盡量遠離。
🔵 遇上離岸流該如何自救?
1️⃣ 保持冷靜:若你感覺自己將被海流卷走,第一步請保持冷靜。切別驚慌耗費體力。
2️⃣ 切勿強硬游回岸邊:不要試圖直接與離岸流對抗,直接游回岸邊對抗離岸流是很吃力的,大自然的力量不可小覷。
3️⃣ 嘗試平行的游到岸邊:試著游平行於岸邊,這樣有助於逃離離岸流的影響。待遇到較弱的水流時再朝岸邊游。
4️⃣ 揮手求救:若你無法自行脫離離岸流,記得揮手求救。讓周圍的人或救生員注意到你的狀況並提供幫助。
了解離岸流是海邊戲水必學的功課!享受大海,同時也要保持警覺,遠離不必要的風險,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轉載出處 假面水男孩S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09599198275165

離岸流為海域溺水主因

離岸流為海域溺水主因,學生溺水事件仍持續發生,為提升學生水域活動安全,有待檢視開放水域常見災害之教材內容充足性、適當性,教導學生辨識危險,並研議於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登載離岸流潛勢熱區資訊,供作查閱高風險海域海象資訊:

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為培養學生游泳能力,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建置「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提供學校教學、宣導之參考,並要求各級學校將水中自救技能(包含水母漂、仰漂與十字漂等)列為體育課優先實施內容。

經查執行情形,核有:

(1)據教育部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校安通報學生溺水事件104至107年度介於64至87人次之間,然108年度則大幅增加至143人次,109年至111年8月亦有52至84人次,學生溺水事件仍持續發生。又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登載「海-懶人包危險因子類別」,包括:離岸流、碎浪、瘋狗浪、潮汐、水溫差異大等,其中又以離岸流不易發覺。離岸流亦稱裂流(Ripcurrent),係由海岸向外海方向快速移動之強勁海流,流速湍急,每秒可高達2公尺以上,短時間內能將人推離岸邊數百公尺。另體育署111年度第2次學生水域安全會報會議紀錄,水域專家提出防止學生於海域溺水意見略以,離岸流為海域溺水主因,國內離岸流資料有限,建議建構本土化離岸流教材、教學影片

(2)國立成功大學近海水文中心透過分析2013至2017年之468幅衛星影像,以學理上邊緣判識技術萃取碎波帶斷裂帶,參照相關準則(如斷裂帶一定期間內重複出現等),分析出臺灣本島海岸計有46處海灘為離岸流發生熱區,可提供更完整海洋防災資訊。經以QGIS套疊46處離岸流海灘及消防機關水域救援統計資料,2014至2021年上開離岸流熱區海灘水域計救援235人次,以四草海灘34人次為最多,其次依序為觀夕平臺海灘33人次、黃金海岸18人次、外澳及漁光島海灘各17人次、西子灣海灘13人次、白沙灣海灘及新豐海水浴場海灘各12人次等(圖),顯示,仍有民眾可能因未充分瞭解離岸流等高風險水域海象情況而遇險,惟體育署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尚未登載臺灣本島周邊離岸流熱區資訊等情事,經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

據復:

(1)體育署依WHO防溺手冊之防溺策略,已納入離岸流等介紹

(2)體育署已研議將「學生水域運動安全網」與「GoOcean海洋遊憩風險資訊平臺」資訊橫向串聯整合,預計能產生加乘效益,供民眾未來從事海洋遊憩活動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