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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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4322號
主旨: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處  長 郭振陵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水域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轉知研習會訊息【海洋委員會】訂於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四)辦理「聯合國海 洋法公約40週年與海洋政策國際研討會」(線上研討會)。

一、為回顧海洋法發展歷程,本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 旨案國際研討會,並與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安全研究中心 (TCSS)及(The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sia (DILA)合辦,就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相關面向,包括海洋法之制度發展、海洋環境保護 與海洋法、海洋資源養護與海洋法、海上安全與執法、海洋爭端與解決等5大議題進行討論。
二、旨案線上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四)
2、線上視訊平台:Webex系統。(報名後另提供會議連結)
3、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止。
4、報名網址:https://www.surveycake.com/s/MKKyD
5、相關報名作業如有疑問,請逕洽本案聯繫窗口張小姐 (02-82377228)。 三、其他事項:
(一)旨揭論壇全程以英文進行,並備有中英文即席口譯。
(二)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促進各性別參與海洋事務,請 鼓勵各性別踴躍參與。
(三)建請貴機關/學校核予報名全程參加人員公假。
(四)本研討會提供全程出席公務人員學習時數9小時。

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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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觀潭管字第11103019301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
(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5年7月8日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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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七十六元。

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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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交路(一)字第11182006141號
主  旨: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
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 ),「交通部」網頁。
四、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
(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電話:02-23491500#8331。
(四)傳真:02-27738792。
(五)電子信箱:diderly@tbroc.gov.tw。
部  長 王國材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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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
主  旨: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且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附圖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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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
主  旨: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二、
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07年9月4日觀鵬管字第1070300499號公告停止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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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2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
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B、E、D連線範圍所示。
(二)
動力器具活動區:
1、
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
動力器具進出:位磯崎海濱遊憩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器具區,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或漁船、舢舨等船筏進出時,應避讓並注意安全。
二、
經營業者得視水域遊憩活動經營需要,於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游泳區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
三、
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者不受此限。
四、
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五、
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六、
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3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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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4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
游泳區: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之水域,以游泳活動為優先,非動力器具活動在禮讓游泳者之情況下得共用。
(二)
潛水區:如座標點D、E、F、H、G連線範圍所示。
(三)
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B、E、D連線範圍所示。
(四)
動力器具活動區:
1、
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
動力器具進出航道:位非動力器具活動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器具區,且避開游泳區30公尺以上,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時,應避讓非動力器具活動者,並注意安全。
二、
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者不受此限。
三、
現場警戒浮球標示為看管救生範圍,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四、
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
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4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請參見PDF)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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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2號
主  旨: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
非動力A區:自A點、B點、C點連線以西水域範圍,僅供水上腳踏車活動;非動力C區:自B點、C點、D點、E點連線水域範圍,僅供水上腳踏車及獨木舟活動;非動力B區:即非動力A、C區以外所有水域,僅供獨木舟、立式划槳活動。(如附件)
(二)
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
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9時。
2、
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目時段限制。
(三)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
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
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除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四)
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2、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
3、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
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
本處111年1月22日觀西管字第1110300022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尖山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