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出席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發布會

蕭副總統今(25)日出席由海洋委員會舉辦的2025「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發布會,與象徵安全、永續與共榮海洋的多位貴賓見證,這份由海洋相關部會經過一年多研商完成的藍圖,以「韌性」為核心,提出「安全海洋」、「永續海洋」、「共榮海洋」三大政策目標,期望引領臺灣邁向高度韌性的海洋國家。

發布儀式由副總統蕭美琴、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運動部部長李洋攜手海軍首位一級艦女艦長黃淑卿、全國模範漁民李美金、臺灣首位女性引水人黃昭玲、身障運動推動者陳國嘉執行長、鯨豚救援專家王建平教授,與不落蒂聯盟青年代表吳昊翰及黃陳希同學等共同啟動,象徵全民攜手邁向韌性海洋。

副總統蕭美琴致詞時表示,賴清德總統在去年的就職典禮上,特別提出「競逐太空,探索海洋」願景。這不只一句口號,而是要發揮臺灣作為「海洋國家」的優勢,推動科技與產業的發展。海洋與太空看似遙遠,實際上卻緊密相連。藉由衛星技術便可即時掌握船舶動態、海況與氣象。太空科技突破了我們的視線限制,將海洋安全、資源管理與環境生態監控串接成智慧網絡。海洋與太空,不再是兩個孤立的世界,而是共同守護地球的重要夥伴。

為實現2025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的政策宣示,蕭副總統也誠摯呼籲,近期立法院即將審議國土安全韌性特別預算,其中就有包含海委會的迫切需求,期盼朝野各界能夠支持,共同為臺灣的長遠安全與發展努力。
蕭副總統也特別提醒,海洋政策並非海洋委員會一個部會的責任,體育、經濟、農業、交通、科研、保育等相關部會與民間夥伴,都是國家海洋政策的一份子,希望各部會攜手合作,將白皮書的理念落實在每一個具體的行動中,讓臺灣在全世界海洋參與中展現責任、價值與承諾。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於致詞時,也表達對花蓮風災受難鄉親的關心與罹難者家屬的哀悼,以及對第一線救援、重建同仁與志工的敬意。此外,管主委特別指示本次發布會應以莊重的心情來進行,並表示政府與社會各界都會全力協助,期盼花蓮可以早日恢復安定與生機。

海洋委員會在發布儀式中,回顧了2020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執行迄今的具體進展。政府投入超過一千億元新臺幣,推動177項重點工作,相關成果顯示海洋政策已為臺灣的安全、經濟與環境帶來實質貢獻。例如,新建95艘海巡艦艇;達成「違法抽砂船清零」目標;修正或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保育法》與《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藍色產業產值提升至新臺幣1.2兆元,占我國GDP的5.4%,並提供逾百萬人的就業機會。
於此同時,海洋委員會選在聯合國大會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十週年的今天,又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即將於2026年生效前的關鍵時刻,正式公布新版的白皮書,更是凸顯臺灣善盡「全球民主社群與海洋國家關鍵一員」的責任。

海洋委員會強調,臺灣過去一直面臨以下幾項與日俱增的重大海洋挑戰:
願景與資源的落差。例如深海探測、海洋能源、智慧監控等領域,未來我國所需的經費與人才投入,遠大於現有的投入,而有待更多的支持。

跨部會協調的挑戰。海洋事務及其治理橫跨漁業、交通、環保、國防等多個機關(構),必須強化統籌平台,才能邁向跨部會的協作。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角力。離岸風電與漁業、觀光與生態保護等不同產業、利益之間的競合,有賴更為廣泛的協調合作,找到共存共榮的方向及空間。

地緣政治的壓力。中國在海上的灰色侵擾日益頻繁,作為我國所面臨的長期結構性挑戰,未來這種威脅可能只會更具挑戰性。為因應前述挑戰,白皮書揭示的藍圖展現了高度的前瞻性與全面性。它不僅涵蓋法制、科技、產業與保育,更把臺灣定位為國際海洋秩序中積極的參與者。白皮書在設計上不只是宣示,而是有66項策略與253項措施,由19個部會共同推動,讓方向能夠落實到具體行動,以實現「安全」、「永續」及「共榮」三大目標。

打造「安全海洋」,強化國家主權與區域穩定的基石未來守護海疆安全將從「肉身肉眼」轉型到智慧化科技監控,投資研發包括新一代巡防艦艇、無人載具、立體化監偵能量以及人工智慧導入,為海巡與國防提供更有效的支撐。

推動「永續海洋」,落實自然與人類和諧共生的責任臺灣未來必須由開發者轉為生態守護者,推動以自然為本的解方,追求達成「人海共生」的願景。

邁向「共榮海洋」,建構公平包容的海洋公民社會價值透過海洋空間規劃,讓離岸風電、永續漁業、航運交通、海洋遊憩等多元海洋利用行為能夠公平、有序共存,化解衝突,創造多贏。

海洋委員會強調,海洋是臺灣的命脈。我們身處海洋,依賴海洋,也必須守護海洋。這份白皮書不僅是白紙黑字的承諾,而更是一份行動路徑圖。政府的理想很高遠、挑戰很巨大,但決心也很堅定!未來,政府將以科技來守護,用責任來永續,邀全民參與來共榮,一同打造臺灣成為一個安全、永續、共榮的韌性海洋國家。

【完整公開】LIVE 蕭美琴出席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發布會

【轉知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遊艇及動力小船於航行作業時,倘發現有人員從事潛水活動,應注意瞭望、減速及落實避碰規定。
說明:
一、考量潛水時易受海流影響而偏離下潛位置,而潛水活動倘在遊艇及動力小船航道附近又易與遊艇及動力小船活動產生相關競合問題,航港局已將潛水區域清單潛點置於遊艇宣導摺頁(如附件)左方之QR Code
二、船舶行經潛點附近或載客從事潛水活動時,應加強瞭望水面狀況,避開潛水區域,減速慢行避免人船碰撞。

#離岸流 不是大浪,也不是深海怪物,而是最容易讓你掉以輕心的危險。

它不吵不鬧,卻能在你不注意時,把你帶走😱
它是一種會把人快速帶離岸邊、往外海漂的強勁水流,而且常常看不太出來,卻流得非常快!
離岸流通常出現在風大、浪高的時候,當大量海水被波浪推向岸邊,因為地形阻擋,水會沿著岸邊流動,當這些水流在某些地方匯集,又剛好遇到像沙洲、碼頭這種阻力比較小的地方,就會沿著這條路徑,一股腦往外海衝出去 —— 這就是#離岸流。

⚠️如果不小心被離岸流捲走,千萬不要硬游回岸邊,因為這樣很容易耗光體力。

✅正確的做法是:
1️⃣保持冷靜,不要跟水流對抗。
2️⃣拍水揮手求救,讓人知道你需要幫助。
3️⃣身體放輕鬆漂浮或立泳等待救援。
4️⃣如果你會游泳,可以往兩側(沿著岸平行方向)游開,游到有白色浪花的地方,就代表你離開了離岸流,再轉向游回岸邊。

記住:「離岸流不是旋渦,不會把你拉下去,它只是把你拉離岸邊。」
懂得正確應對方法,才能安心玩水!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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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艇航行安全事宜

導遊艇航行安全事宜:
(一)遊艇做好航行前準備
1、檢查確認保險、各項裝備、補給、蓄電池、引擎、航行及報備均已完妥。
2、確認海洋環境:風力、浪況、潮汐、天氣、河水流向和氣壓條件是否適合航行。
(二)出發前確認乘載安全
1、確認遊艇乘員人數(包含兒童)未超過核定乘員定額。
2、嚴禁有超載情事。
3、自用遊艇不得攬客及從事娛樂以外用途。
(三)遇險鎮靜應對等安全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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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新深度喚醒”(Awaken New Depths),旨在讓我們喚醒對海洋的理解、同情、合作和承諾的新深度。

2024 年聯合國世界日主題:

海洋維繫著人類和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儘管如此,儘管我們完全依賴它,但我們只探索了 ~10%。雖然我們對浩瀚的海洋知之甚少,但我們所知道的是,我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在整個海域都是顯而易見的。關於海洋的可怕狀況的知識是清楚的。儘管如此,人類每年仍然繼續做出膚淺和短視的決定,這進一步增加了海洋以及我們自己滅亡的可能性。

我們沒有時間「眼不見為淨」。我們與海洋的關係迫切需要改變,但迄今為止我們的努力還只是表面。為了激發海洋的廣泛動力,我們需要喚醒新的深度。

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觀茂管字第11207007641號
訂定「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處  長 柯建興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無動力漂浮胎(以下簡稱漂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
三、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五、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經營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救助人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區域範圍及日期。
2、浮胎浮具及救生設備之項目、品牌、樣式、數量。
3、遊客安全維護措施。
六、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提供遊客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尺寸適宜之漂浮胎、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熟悉正確穿戴及使用方式,於活動前協助遊客穿戴及詳加告知使用方式。
(三)活動前應先瞭解天候、水位、水量、流速、水溫、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時間、有無危險水域及其他具影響活動安全因素,且避免於天候及水況不佳、具危險水域或其他具風險之季節及區域從事活動。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帶客從事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五)活動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之基準如下:
1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以八胎為上限。
2、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僅為一胎時,至少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
3、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為二至八胎時,前後至少應配置各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另一名得搭配具本處認可之單位所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之救助人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
4、每批次活動之救生員或救助人員應配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至少一具。
5、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數量,業者應事先評估足以確保所有遊客於活動中發生意外事件之救援安全。
(六)活動途中應隨時掌握遊客狀態,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於活動前事先擬定活動戒護、救援及應變方式。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及救護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漂浮胎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事項規定。
(二)遵照業者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及安全裝備,並確認裝備合格及有效性。
(三)於活動途中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及安全裝備。
(四)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食用藥物(如麻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羊癲症、特殊疾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屬合法登記業者、有投保足額之相關保險及有合格救生員。
十、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業者所使用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應符合該浮具器具使用之規範。
十一、違反第三點有關投保責任保險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