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7日研習會訊息轉知

海洋委員會訂於110年6月7日(星期一)辦理「2021臺灣海洋國際論壇」。
說明:
一、本會辦理旨揭論壇,旨在促進臺灣產、官、學、研就海洋廢棄物處理、海洋能源及海洋科學研究議題與世界各國專家學者進行交流對話。
二、旨揭論壇相關資訊如下:
(一)時間:110年6月7日(一)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10分。
(二)地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國際會議廳及第一會議室。
(三)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0年5月17日。
(四)報名網址:https://2021tiof.gh-pco.com/
(五)請貴機關/單位核予報名參加同仁公假1日。
(六)本論壇提供全程參加人員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三、其他事項:
(一)為因應防疫措施,參與者請全程佩戴口罩。
(二)為響應環保,請自行攜帶環保杯。
(三)旨揭論壇全程以英文進行,並提供口譯服務。
(四)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促進各性別參與海洋事務,請鼓勵各性別踴躍參與。

110年水域活動研習會~線上報名網址

初階班

https://www.beclass.com/rid=2443ea05fb7b7137598f


進階班

https://www.beclass.com/rid=2443ea05fb7b83e06c01


簡章及課程表:

110年水域活動研習會簡章

附件1-110年水域活動研習會課程表

華信航空公司合約戶優惠機票訂購作業說明108.05.pdf


有關機票訂票訊息公告

華信航空:
有關「華信航空」確切全部航(班)段要在搭乘日前3個月前才會公告及提供查詢,故7月份華信航空航(班)段大約可在3-4月初查詢到全部航(班)段(目前僅公告少數航(班)段提供訂票)。

立榮航空:
立榮航空已公告全部航(班)段時刻,至於加班機部分則於搭機日前3個月由航空公司公告,請自行至該公司官網瀏覽。

ASOIF 官網 2020/12/3 新聞稿

ASOIF 官網 2020/12/3 新聞稿:國際衝浪總會(International Surfing Association, ISA)今宣布 ISA 首屆衝浪女子裁判培訓計畫(Women’s Judging Program)圓滿落幕,參與人數與交流成果超乎預期,令 ISA 引以 為榮。本計畫提供為期三天的線上課程,旨在培養國際衝浪女性裁判,致 5 運動組織動態 ISA 首屆女裁培訓計畫大功告成 落實衝浪性別平等 6 力提倡衝浪界性別平等,期盼未來能有更多合格女性裁判加入 ISA 世錦賽 (World Championship)的執法行列。ISA 邀請 2020 東京奧運衝浪裁判組 (Tokyo 2020 Judging Panel) 兩位成 員 授課 ,分 別為 ISA 技 術 指導 (Technical Director)Erik Krammer 與 ISA 及世界衝浪聯盟(World Surf League, WSL)裁判暨世界長板衝浪冠軍 Tory Gilkerson,吸引 34 國共 127 名學員共襄盛舉。ISA 主席 Fernando Aguerre 於開幕致詞時表示,「此刻 就是改變的大好時機。衝浪女性裁判人數確實不足,這項計畫是我們邁向 性別平等堅定的一步,我想向所有參與課程的學員致意,期盼她們成長茁 壯成為女性裁判的首波強浪,朝國際頂尖裁判的目標邁進。我相信屆時 2024 巴黎奧運(Paris 2024 Olympic Games)將迎來更多合格的女性裁判。 儘管本計畫成果斐然卻也只是起點,我們將持續耕耘女子衝浪與裁判的版圖。我深信未來將有學員脫穎而出成為 ISA 世錦賽裁判團的一員。」

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50144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0、31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
三;增訂第 20-1、31-1、31-2 條條文
第 10 條 遊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助手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一),應由中央衛生
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辦理。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二、附表三),應由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前項體格檢查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但年逾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於開航時,應將有效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置備於船
上,以應檢查。

第 19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一、申請書。
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
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
四、招生簡章。
五、作業須知。
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
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結訓學員參加駕
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
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籌設許可。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遊艇或動力小
船駕駛訓練機構營業許可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修正
招生簡章,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第 20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五日前,
將載明預計開班之日期及課程、教材、師資、設備、訓練水域管理機關核
發之許可文件、使用場地、含成本分析之收費基準之計畫報航政機關備查
後,始得開班訓練。
前項使用之場地為租賃者,應檢附租賃合約書。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對於完成訓練課程且經測驗合格者,應核發
訓練結業證書,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 20-1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下列保險文件送航
政機關備查,屆期未送備查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其
辦理開班三個月:
一、學科訓練期間訓練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

二、實作訓練期間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
前項第一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依學科場地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辦理。
第一項各款傷害保險,每一學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每一學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

第 31 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
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
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
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類別。
二、測驗日期。
三、測驗場地、水域應包含碼頭設施、候考場所需有遮蔭、適量座椅,及
其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四、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地點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五、船舶相關證書或執照,且配置合格駕駛擔任助手。
六、測驗水域浮標間距:營業用不逾船舶全長一點五倍;自用及遊艇不逾
船舶全長二倍。
七、預估參加測驗人數、考場服務人力及備援機制。
第一項測驗及格者,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第 31-1 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試題題型、題目數量與評分基準及駕
駛執照格式,依航政機關之規定。

第 31-2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
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放寬至駕駛年滿75歲之日

相關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32條(108年9月19日修正)

為簡政便民、推廣海洋觀光活動及鼓勵民眾親水休憩,交通部宣布,將放寬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七十五歲免換發,也放寬十八至七十五歲國民及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未來持有我國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照,不必再每五年申請換發,除能減少執照紙本印製,也能免除民眾往返申請換照的時間及金錢負擔。

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表示,臺灣四面環海,擁有美麗的海洋風景,為促進民眾親近海洋活動,為持續有效管理駕駛執照,包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或年滿七十五歲駕駛人換發駕駛執照時,仍維持五年定期審查換照的有效管理。

航港局船員組表示,目前可以考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照年齡下限為十八歲,而營業執照上限則是六十五歲,目前我國擁有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照人數約有一萬五千張左右。

也提醒國人,如持我國遊艇駕照並駕國籍遊艇航行至國外,建議駕駛人先至各航務中心換發新照後再出國使用,以避免該國不瞭解我國新規定,而產生不必要爭議。

海洋保育署與Discovery聯手出擊「一個行動讓海更好」!!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與Discovery第一次合作製作海洋保育宣導影片!本片將於Discovery頻道與動物星球頻道播放,時段為109年10月12日至109年11月10日總計30天,以「一個行動讓海更好」為主題,呼籲大家一起減塑、淨灘、淨海,還給海洋生物一個乾淨的家。

影片創作理念是強調人類與大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海洋才有了生命的起源, 而今海洋遭到全面性迫害,人類的行為帶給海洋污染和間接影響海底生物死亡,因此希望人類還能為海洋做點什麼?為海洋做點好事。
另本影片呈現概念是,片頭開始先將帶出海底生物的包羅萬象與多采多姿的海底世界,海底生物突然轉變成塑膠生物,看不到任何的海底生物,漁船捕撈不到魚,海岸上沒有螃蟹只有塑膠垃圾,看到此情此景,此時海保署推動之環保艦隊與潛海戰將以實際的行動清除海廢垃圾和執行海洋生物復育各項業務與活動,進而呼籲大家一起減塑、淨灘、淨海,一起為海洋發聲,用一個行動讓海更好。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922945694902554

Discovery頻道

亞沙運響應淨灘活動 呼籲大眾一同守護海洋生態

insidethegames 網站 2020/10/1 報導:

中國海洋發展基金會(China Ocean Development Foundation)日前主辦淨灘活動,旨在呼籲大眾關注
海洋生態議題,並以實際行動守護海洋,亞洲沙灘運動會(Asian BeachGames)主辦方亦共襄盛舉。本次活動正好與每年 9 月第 3 個星期六的國際淨灘日同一天,吸引學校師生和潛客共 418 名志工參與。亞沙運副秘書長沈德安指出,「我們希望透過海洋保育與運動賽事宣傳活動,吸引熱愛海洋與運動的大眾身體力行、共同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態度。」2020 亞沙運原訂於今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6 日展開,然先前中國政府宣佈今年所有國際大型運動賽事均取消,因此主辦方不得不配合政策推遲賽事。隨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再於 8 月宣布 2020 亞沙運改至 2021 年 4 月 2 日至 10 日舉行。

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33363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救生員:指經檢定合格,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擔任水域
救生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
二、水域︰指下列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
(一)游泳池︰指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供游泳運動、水上運動或訓練之封閉型運動場地。
(二)開放性水域︰指前目游泳池以外之其他溪、河、湖、海動態水域及靜態水域。
(三)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救生員專業訓練之機構。

第 3 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
二、觀察水域有無發生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情況,並立即處理。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事故時,立即予以救助;必要時,給予必要之急救。
四、其他保護或救助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工作。

第 4 條 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

第 5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第 7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第 8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五百元;術科測驗,一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第 9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 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第 10 條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第 11 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水域活動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12 條 救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救生員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救生員,怠忽職守致水域活動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救生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水域活動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第 13 條 救生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救生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救生員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第 16 條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第 17 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第 18 條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第 19 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

第 20 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
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第 21 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合格,並經本部核定簽定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本部得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認可,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 23 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2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逾期之救生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取得救生員證書:
一、以救生員證書或證明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檢定合格。
二、準用第十條規定完成十六小時複訓合格。
前項救生員證明,指救生員證書遺失後,由本部補發或受認可機構補發之證明文件。
曾持有游泳池救生員證書,並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救生員證書者,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第 26 條 救生員於開放性水域執行業務,得由該水域管理者視需要對救生員施以教育或訓練。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