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測驗新題庫108年1月正式啟用

國內遊艇市場逐漸熱絡,為增加駕駛基本能力及提升航行安全,交通部航港局已完成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新題庫教材,最大特色在於強調實務應用。
有鑑於舊版教材對部分項目說明過於籠統,不易理解,導致駕駛知能不足,航港局委託研究撰寫新的訓練教材,期透過結構化編排,並汰除不適宜之內容及新增相關法律知識,以提升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實用船藝為目標;另外亦加入海難應變範例,使駕駛更能增加緊急應變能力。此外,107年1月起已開放新題庫閱覽下載,可讓民眾可提前因應,航港局亦再進行檢視編修,並於7月31日公告勘誤表。
航港局表示,每年約有3,000名左右學員報考遊艇與動力小船測驗,通過合格率約為7成,每年預計有多場測驗,有興趣民眾請把握機會並多加留意航港局最新訊息公告。另新題庫請至航港局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專區/船員業務No.46瀏覽下載(網址:www.motcmpb.gov.tw)。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可申報列舉扣除額教育部訂定辦法

教育部昨(八)日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未來個人透過國庫機關專戶對運動員捐贈,可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等相關資料,申報列舉扣除額。
教育部說明,為增加個人對運動員的支援,個人透過國庫機關專戶捐贈給運動員,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可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運動員者,其捐贈則不適用。

教育部指出,為培養支援運動員,主管機關可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運動員在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國際性等運動賽事,可依同法第3條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參賽證明、未來培訓及參賽計畫,向該部申請認可,取得相關捐贈款項,同時亦應公告運動員的計畫,讓社會大眾明瞭所捐款項的用途及需求金額。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78200591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10 條條文

第 9 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者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

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

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令。

第 10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