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可申報列舉扣除額教育部訂定辦法

教育部昨(八)日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未來個人透過國庫機關專戶對運動員捐贈,可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等相關資料,申報列舉扣除額。
教育部說明,為增加個人對運動員的支援,個人透過國庫機關專戶捐贈給運動員,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可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運動員者,其捐贈則不適用。

教育部指出,為培養支援運動員,主管機關可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運動員在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國際性等運動賽事,可依同法第3條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參賽證明、未來培訓及參賽計畫,向該部申請認可,取得相關捐贈款項,同時亦應公告運動員的計畫,讓社會大眾明瞭所捐款項的用途及需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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