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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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5372號
訂定「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方正光

 

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並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 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 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時,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提供遊客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三)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四) 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確認海域情況適宜從事活動,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 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六、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