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進出商港免預報 交通部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交通部昨(十六)日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規定,對於未使用商港船席的遊艇、而且沒有涉入出境行為,其進出港就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有關預報的規定。

交通部說明,目前遊艇進入商港(含商港船席及漁港泊位),都應該向航政監理單位申請預報,並依停泊需求向商港或漁港的港口經管單位申請船席,才可以入港。出港前,也應向航政監理單位預報,並繳交相關費用給港口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向行政海巡署安檢所報備,經信號臺收到放行通知,才可以離港。

但是交通部也指出,遊艇進入漁港的遊艇泊位及遊艇港前,只需要向港口管理單位申請船席,就可以入港,出港時,則繳交相關費用給港口管理單位,並向海巡署安檢所報備,就可以離港。並指出,考量到我國商港港區範圍內,在基隆港及高雄港有漁港共存情形,而目前漁船進出商港共用航道,不用向航政監理單位預報,且遊艇進出漁港及遊艇港的申請程序,相對於商港較為簡便,基於遊艇進出港管理的一致性及促進遊艇活動發展的考量,所以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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