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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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
主  旨: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且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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