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80000159號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A點:N23 47.351 E119 35.434,B點:N23 47.177 E119 35.433,C點:N23 47.176 E119 35.579,D點:N23 47.351 E119 35.581。

二、禁止活動種類:游泳、衝浪、潛水及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及手划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禁止活動時間:全年。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檢附管制範圍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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