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觀海管字第1050300108號
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及「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處  長 林信任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泛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泛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基準如下:

(一)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六艘泛舟艇配備一艘為準,泛舟艇未滿六艘以六艘計。

(二)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不得有飆船及搭載遊客之行為。

(三) 秀姑巒溪泛舟活動於瑞穗大橋水位達五十九點五公尺時,應依第一款規定加倍配置救生艇;或依第二款規定加倍配置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 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一至二具。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泛舟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秀姑巒溪泛舟業者應引導遊客於泛舟前觀看本處提供之泛舟安全宣導影片。

九、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 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一、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

十二、動力泛舟艇及救生艇船外機螺旋槳應裝設安全防護網。

十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潛水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 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潛水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 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 確認遊客已配置、穿戴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至十五條規定,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九、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 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 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一、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每組應配置乙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確認遊客已穿著妥當救生衣。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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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 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 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4)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

(三) 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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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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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觀潭管字第1050300532號
主  旨:修正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2,400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四) 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30萬元。

(二) 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250萬元。

(三) 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250萬元。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五、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者,至少每20人應配置1名合格開放性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裝備,於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 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應配置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3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5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南方四島航海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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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伙伴早安!!

為了讓各位伙伴更瞭解南方四島,我們提供海洋國家公園近期辦理的「航海探險」活動,希望夥伴朋友們能踴躍參加,也可以讓我們提前認識南方四島外,也可以讓我們這次的旅程更加豐富哦!!

http://www.marine.gov.tw/2016航海探險/活動首頁

暑假就是要來「瘋狂一夏玩水趣」啊!不然要幹麻?

663013513327今年暑假邀請您一起來「瘋狂一夏玩水趣」!
為了營造安全的暑期親水活動,推動全民參與水上運動,規劃從7月2日起至9月4日每週六、日於大佳河濱公園大直橋下規劃一系列特色划船活動,今年更邀請到網路名人─泛舟哥張吉吟一同體驗特殊的傳統竹筏,讓這項臺灣早期漁民及商人的重要交通工具更為人知。
首次體驗傳統竹筏的泛舟哥,更大呼「暑假就是要划竹筏啊,不然要幹嘛?」,同時邀請民眾趕緊上活動網站預約報名。此次活動體育局規劃充足的救護人員、救生員、救生衣、救生船艇及救護車等相關安全維護措施,讓民眾在安全的環境下,盡情體驗水上活動的樂趣!除了特殊的傳統竹筏外,還有團體SUP項目、符合全家大小及各年齡層的雙人獨木舟、龍舟及人氣最旺的SUP立槳式浪板;此外,針對7至14歲學童也特別設計OP樂觀型帆船,讓學童在專業教練的指導陪同下,完成航向偉大航道的夢想!
體育局表示,瘋狂一夏玩水趣活動每年都吸引了大批民眾參與,今年活動更新增團體SUP及傳統竹筏等項目,讓民眾在體驗之餘,也能感受團隊合作的重要性。活動網站即日起已全面開放預約報名,報名者於現場酌收每人100元費用,一人一票可體驗三種項目,相當值回票價。
現正值暑假期間,請民眾提前上網預約報名,以免向隅!歡迎各位樓上揪樓下,爸爸揪媽媽,阿公揪阿嬤,作伙來報名!千萬不要錯過今夏最精彩的親水體驗活動!

親水活動體驗相關資訊,請上活動網站「2016瘋狂一夏玩水趣」http://crazysummer2016.wakeup.com.tw

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行政院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規定,核定106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16日(放假日數同105年),其中超過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5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紀念日(4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4日)及國慶日(4日)等(詳如附表)。
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二、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106年度端午節連續假期(5月27日至5月30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5月20日)補行上班,惟考量5月20日適逢106年國中教育會考,如於該日補行上班恐影響全國27萬餘名考生及家長之交通接送及陪考照顧權益,爰端午節連續假期調整於後一週星期六(6月3日)補行上班。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之放假,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另各級學校適用之學年度行事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此外,民間企業人員之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 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域。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1.0 N=2623216.2)、D點(E=311171.4 N=2623282.0)。

(二) 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450公尺為C點,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範圍。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0.3 N=2624066.5)、D點(E=305448.8 N=2624164.9)。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險礁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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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各海域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限制事項如下:

(一) 青灣內灣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嵵裡葛龍頭山丘為A點,向西延伸約700公尺為B點,由A、B兩點連接以南至沙灘之海域範圍。

2、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二) 隘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南邊以隘門海堤終點為A點,北邊以隘門停車場涼亭向東至沙灘高潮線為B點,由B點向海延伸至離岸200公尺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三) 山水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東邊以山水漁港海堤(沙灘高潮線)起點為A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B點,西邊以軍事碉堡(沙灘高潮線)為C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3、每年6月至9月期間,除上述規定外,另於觀海民宿向南延伸線與海堤次要入口以西20公尺處向南延伸線,該2延伸線間之海域範圍內,僅限從事游泳活動。

(四) 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詳如附圖):

1、海域範圍:自天台山南側沙灘草地起為A點,向西延伸800公尺為B點,另以F點(萬善宮)向東200公尺為E點,由B、E兩點各向下延伸3,500公尺及800公尺處為C、D點,連接ABCDEF點之海域範圍。

2、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青灣內灣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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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主  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嵵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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