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新聞稿

國內救生員整體工作條件不佳,投入意願減少,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促請行政院、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
日期:112-1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

救生員肩負水域救生工作之使命,與國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健康安全密不可分,且與水域遊憩活動事業之發展息息相關。然據訴,國內合格救生員數量逐年銳減,救生人力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相關產業推動發展。據悉,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並未掌握各直轄市、縣(市)救生員缺工之具體數據,然該署曾於112年6、7月間針對109年起取得救生員證書者進行問卷調查(發出2,174份,有效回收337份),其中目前從事救生員者計237人(占70%),未從事者計99人(占30%),進一步分析不願從事救生員之原因,包括:工作機會不穩定、薪資待遇未達預期、工作負擔超出預期、可能須負法律責任及新冠肺炎導致救生員轉行等等,皆造成救生員無法長久留任,故業者多仰賴每年新取得證照之年輕學生族群填補人力空缺。而面對上開問題,政府主管機關之管理與因應措施是否妥適,監察委員范巽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爰進行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112年11月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促請行政院及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范巽綠提出3點調查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一、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
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監察院曾於98年針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改組為體育署)未依法對民間團體、協會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訂定辦法統一規範,顯有違失乙節提出糾正,主要是希望政府建立統一救生員檢定授證制度,並辦理審議認可民間救生員訓練機構,以確保救生員素質,並非禁止民間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查美國、日本、英國、澳洲等先進國家亦多由具備經驗及專業的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救生員發證,然而,體育署自109年起自行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後,竟不分良窳一律禁止民間受認可機構受託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工作,形同架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第1項「得將救生員檢定工作,委由受認可機構辦理」規定,方法與目的顯失均衡,更因此導致通過檢定人數銳減,引發外界質疑將造成相關產業缺工,衝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與事業發展,以及勞民傷財等訾議。本案辦理諮詢時專家學者亦認為:「救生員公辦檢定缺乏民間機構參與,不僅無法貼近民眾實際需求,更導致成本上升、通過率降低,明顯矯枉過正。」爰此,監察委員范巽綠認為:救生員之訓練、檢定,宜建立周延之民間協辦團體評鑑分級制度,藉由良好的公私合作,確保救生員訓練、檢定之公平與素質,並兼顧成本、效率與便民,達到消費者、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二、超過6成的溺水事故發生於溪河、海邊,然目前「開放水域」救生員之養成與管理卻處於三不管地帶,明顯本末倒置
監察委員范巽綠進一步發現:近年發生溺水事故地點,皆以「溪河」、「近海」等開放水域為大宗,占全部溺水事故的6成以上,然體育署107年7月11日將「游泳池救生員證書」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結合為「救生員證書」,卻以游泳池標準作為開放水域救援準繩,加上檢定科目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要求,忽略開放水域救生工作所需具備之實務經驗與應變技能,明顯不合實際救援需求。此外,「開放水域」救生員由體育署發照,卻屬不同水域管理機關管理,缺乏一致標準,容易各行其是或虛應故事,加上「開放水域」救生員是否進行在職增能訓練,是任由業者視營業需求自行處理,無強制規範,在在顯示目前政府對「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欠缺積極作為。監察委員范巽綠強調:二證合一後「開放水域」救生員養成與管理出現開天窗的亂象,嚴重影響「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與發展,體育署允應充分聽取各界意見,會同開放水域管理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積極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符實際。
三、研提整體改善對策,從根本解決救生員就業意願低落之問題
監察委員范巽綠最後提到:救生員養成與執業乃政府推動海洋國家親水政策之重要關鍵,然因目前國內救生員薪資相對較低,欠缺成長願景,且工作機會易隨市場或季節變化等因素波動,較不穩定,加上常被列為消費者溺水訴訟事件之被告,以致越來越少年輕人願意投入救生員行列。再者,體育署雖自109年起4次調整救生員資格檢定標準,難度已逐步調降,然偏重游泳技能及體能的複訓方式,仍對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相對不利,加上救生員證書性質定位與實際執行之間欠缺完整性與一致性之政策考量,肇致產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鑑於上開問題涉及層面廣泛,非單一機關所能有效處理,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督同有關機關通盤檢討,研提可行改善對策(含改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法律責任、救生員證書之性質定位,以及確保經驗豐富但體力下滑之資深救生員工作權等機制),以保障救生員權益,促進其職涯健全永續發展。

訂定「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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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江企字第11200044933號
訂定「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處  長 謝偉松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山海圳國家綠道政策作為綠道0K起點,及串聯台江學園北側自行車道景觀工程,持續提升台江學園堤岸景觀,期藉串聯園區內、外各特色景點,設置親水平臺階梯(以下簡稱親水平臺)一座。為符合親水平臺設置目的及增進供公眾使用效益,並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點、十一點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親水平臺,其詳細位置如附件一。

三、從事下列行為之相關人員欲經親水平臺階梯上下周邊水域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同意使用:

(一)水域遊憩活動:依「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申請以親水平臺作為上下岸位置並經本處核准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二)觀光管筏載客:依「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觀光管筏執照,於營運計畫書載明得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者。

(三)拍攝影片: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拍攝(影片)申請須知」申請經親水平臺上下岸或其他拍攝用途並經許可者,得逕依其許可事項辦理。

(四)其他專案經本處許可者。

四、申請人(單位)應檢具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使用計畫書等資料,於申請使用五個工作天前,向本處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五、申請人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觀光管筏載客:觀光管筏及水域主管機關載明於親水平臺周邊水域停靠文件。

六、申請人使用計畫書(附件三)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期間:包括日期及時間,一次申請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二)使用人數及載運次數。

(三)人員上下親水平臺地點及動線。

(四)親水平臺及周邊水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措施。

(五)人員安全維護措施。

(六)親水平臺設施防護措施。

(七)環境及遊憩品質影響分析及維護措施。

七、使用親水平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靠、上下岸期間,管筏(船隻)如發生火警等其他意外或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生本平臺設施損毀(壞),行為人應予修復,本處得逕為修復後向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行為人應照價賠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停靠、上下岸期間,申請人應自負安全及財物保管責任。

(三)如管筏(船隻、浮具)間發生碰撞等其他意外,致生損壞或人員受傷時,應由相關當事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處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親水平臺時,申請人應配合將上下岸地點移往他處。

(五)違規占用親水平臺之設施,經本處公告或通知限期處理仍未改善者,本處得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逕為清理或移置,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七)如涉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逕依其規定辦理。

(八)考量潮汐、海象、氣象變化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警特報資訊等因素,使用親水平臺時間重疊時請相互協調禮讓,並保持安全距離。

(九)不得將浮具等其他物品堆放(置)於親水平臺及其周圍。

(十)不得於親水平臺懸掛、張貼廣告或布條等其他類似物。

八、親水平臺僅為提供上下水岸與親水之使用,不得作為申請人營業據點及招攬遊客。

九、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者,本處得廢止核准並停止其半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親水平臺。

 

台江國家公園鹽水溪東側堤防親水平臺使用申請須知附件(請參見PDF)